有哪些与公墓/墓地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?
根据《殡葬管理条例》第八条规定
殡仪馆、火葬场的建设,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市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。
殡仪馆、骨灰盒的建设,由县级、设区的市、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;
建设公墓,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设区、自治州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查批准,报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。
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,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。
天津墓地/公墓。
设立农村村民公益性墓地,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,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。
有哪些与公墓/墓地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?
第九条未经批准,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殡葬设施。
农村公益性公墓不得为村民以外的人提供墓地用地。
禁止建立、恢复宗族墓地。
第十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:
一)耕地、林地;
(二)城市公园、风景名胜区、文物保护区;
(三)靠近水库、水坝和水源保护区的;
四)铁路、公路干线两侧。
天津墓地/公墓。
前款规定地区的现有坟墓,应当限期迁移或者深埋,不得留下坟墓;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的具有历史、艺术、科学价值的坟墓除外。
第十一条。
严格限制坟场/坟场坟场面积和使用年限。
按照规划允许土葬、火葬的,安葬遗体、火葬坟墓的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,由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节约土地、不占用耕地的原则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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